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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加重妨害公务罪”:专治不服
我国台湾省公安厅厅长陈家钦日前表示,警察同仁们为维护治安不余遗力付出付出,执行勤务应注意安全原则,务必谨慎判断,“把自己的安全放在第一位”。
目前该省刑法“妨害公务罪”的法定刑最高为3年,而被告只要是被判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,都可易科罚金,威慑效果十分有限。
为确保警察人员执勤安全,新增订的“加重妨害公务罪”(刑法第135条),明订若驾驶动力交通工具、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携带凶器或危险物品犯案者,可处6月以上、5年以下徒刑,等于无法易科罚金,必须收监,妨害公务罪的罚金也从九千元提高为三十万元。
省“行政院会”早前已于5月7日通过“加重妨害公务罪”,预计立法院下会期送审通过。
警方强调,对于任何挑战公权力的歹徒绝不宽贷,一定锲而不舍,严办到底,以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安定。
据该“刑事局”统计,警察是被妨害公务最多的公务员,前年及去年全省检方起诉妨害公务案共1940件,其中1827件被害人为警察,占比高达94%。判决有罪的902人次中,有915人次判处六月以下徒刑,而易科罚金比率超过九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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